食品学院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报告制度
一、实验中心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危险化学品,保持合理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要做到“双人验收”,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详细记录验收入库信息,内容包括:日期、品名、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销售单位、验收结论和安全责任人签字。
二、食品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室(食品科技楼109室)必须要有相应的防盗设施,如报警装置、防盗门窗、保险柜等。
三、实验中心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均做到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对危险化学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进行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四、实验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室中危险化学品丢失的调查和申报工作。
五、当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安全责任人或保管员发现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丢失时,应立即报告实验中心主任,由实验中心主任报告分管院领导和院领导,并迅速写出书面详细材料,报告学校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和公安部门备案处理。
六、对丢失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应做到“三不放过”:丢失原因不详不放过、丢失责任者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七、如有丢失危险化学品或有其他原因造成丢失事件发生的二隐瞒不报着,视情节从重出发,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八、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武汉轻工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